工伤赔偿
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因驾照超期劳动部门不予工伤认定
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因驾照超期劳动部门不予工伤认定 2008年9月20日,我下班途中骑摩托车与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我受伤.事后单位给我上报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以我驾照超期为理由,不予进行工伤认定(暂时中止).请问劳动部门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规范,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为上位法,又是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是国务院部、委规章,为下位法,又是前法。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我受伤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劳动部门不予审批,以此为依据进行诉讼可以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核桃壳(山东-潍坊)
提问时间:2009-03-03 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