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B公司应当怎么办
B公司应当怎么办 民事起诉书
原告:A公司
被告:B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之设备价款计人民币124,836.00元;
2、判令被告偿付上述款项自2003年1月21日起至2004年9月16日止的利息计人民币15,729元,以及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欠息;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2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见证据一)签订一份买卖(安装)合同(见证据二),依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并负责安装上海XX公司生产的XX牌XX型黑白可视楼宇对讲及报警系统(见证据三),被告并保证原告光明公寓内的住户可以借助该系统实现一般电话通讯以及可视、对讲、开锁、报警等功能(见证据四)。该系统包括联网管理机一台,可视对讲主机一台,可视对讲分机160台(每户住户一台),以及相应的辅助设备。合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91,000元,依安装工程进度不同分期付款。在该合同的第七条第三款中双方约定:“甲方(即原告)保证从技术上圆满解决动力管线对视频信号影响,如果出现由此产生的图像不清其责任完全由乙方(即被告)负责。” [这个规定是不是有问题啊,合同规定显失公平]此外,该合同还就交工期、保养期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2002年10月11日,即前述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4,836元。2003年1月21日,原告又向被告支付对讲器材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见证据五)。
2003年4月17日,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安装XX牌AEGIS7000型黑白可视楼宇对讲及报警系统完毕(见证据六)。但是在其后对该系统进行运行调试的过程中,原告发现在已经安装了可视系统对讲及报警系统的107户公寓住户中,有57台可视对讲分机出现了无图像、无声音或虽有图像和声音,但是图像不清楚并伴有杂音的现象(见证据七)。依合同约定,该等问题应由被告负责解决,但原告虽多次向被告提出协商解决问题,被告却至今不予理睬。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安装)合同,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是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且在原告多次催促下,仍然对问题不予解决,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据此,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据实做出公正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目录
证据一、被告工商登记情况及《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准许证》各一份。
证据二、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0月11日订立的《合同》及附件一份。
以该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双方合同关系成立,由被告向原告出售并安装XX牌AEGIS7000型黑白可视楼宇对讲及报警系统。
证据三、上海XX公司《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许证》、《产品质量保证书》各一份。
以该等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XX牌AEGIS7000型黑白可视楼宇对讲及报警系统系上海XX公司生产。
证据四、被告2002年7月及2002年9月向原告提供的《美国XX智能楼宇系统特点及方案》及《可视门铃来电显示电话使用说明》各一份。
以该等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售出之可视电话分机应当具备一般电话通讯以及可视、对讲、开锁、报警等功能。
证据五、原告于2002年10月11日向被告支付工程款的发票、转帐支票存根各一份;原告于2003年1月21日向被告支付对讲器材款的发票、转帐支票存根各一份。
以该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向被告支付了相应款项。
证据六、被告于2003年4月17日向原告出具的《A公寓一期可视电话安装情况一览》和《A公寓二期可视电话安装情况一览》各一份。
以该等证据证明被告安装XX牌AEGIS7000型黑白可视楼宇对讲及报警系统完毕。
证据七、《公寓可视电话调查情况》及《可视电话数量确认表》各一份。
以该等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售并安装之XX牌AEGIS7000型黑白可视楼宇对讲及报警系统中的可视电话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ahuoh……(北京)
提问时间:2010-11-04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