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天津。两个月前卖的房,房子去年旧楼改造,现以办理完过户手续
你是否有过错,合同是否有约定
你应该承担责任。
具体需要看约定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除非您在漏雨前已给过买方书面交房通知,否则您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漏雨系旧房改造引起的,或者系楼上漏水引起的,您可以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交房前归出卖人负责。
不 需要承担责任
你不用承担责任.
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履行义务。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