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已停止开采,但利用以前开采下来的石料加工销售,是否属于非法采矿?
你好,工人、每日的出矿咨料、你说的公安机关不批准炸药都可以作为证据,已停止开采不是由你来自证,而是由相关国家机关来取证。
应该有区别,但要证明不是在采矿, 我的补充: 2014-05-07 15:52
你说的情况在时子操作中很难界定,你需自己证明,因为和企业往往在一个地方,容易混淆。所以要自证清白也很困难。除非矿山与经营场所分立。
不属于了!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近亲属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及早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最真实的事情经过,安抚嫌疑人的情绪。
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初步判断看有无构成犯罪或者有无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
你好不属于的。
应该有区别,但要证明不是在采矿,
你好,不属于。
你好,我国只对开采证已经到期或者没有资格开采却进行开采的进行了规定和相应的处罚,但是对于你的所说的情况没有做出规定,但是你在有资格的时候所开采的,没有使用的,你有所有权,可以所以处分,所以,不违法的,你可以使用。 我的补充: 2014-05-07 15:20
上面的写错了,有使用的处分的权利,也有所有权。可以加工销售。
不属于,已经开采出来的,属于之前的开采结果。
已经开采出来的,不属于,但是你要证明是采矿证到期前开采的。
这是加工
第一,如果是以前已经开采下来的石料再行加工和销售。并不构成非法采矿。
第二,非法采矿行为的追究是行为人实际采矿行为的存在,只要不存在这种行为,法律不会认定的。
第三,加工石料和采矿行为完全不同。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不同的行为。
法律认定非法采矿要具备这几个要素:1、要有采矿行为;2、违反法律规定,无证开采或者超期开采;3、后果严重。所以,只要不具备其中的要素就不构成非法采矿。
哪些是许可证到期后新开采的、哪些是以前开采下来的石料?这事说不清的
1、不属于非法采矿;2、依据就是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已停止开采了;3、需要自证的;4、到期你们应该向管理部门申请停止开采,采矿企业应该进行清算并申请注销,证人证明等等都是证据;5、公安机关是不再批复炸药,也是证据可以证明的;6、没有清算注销采矿企业,也没有进行石料加工生产的许可,属于超范围经营,可能受到工商局的处罚,但是不属于非法采矿;
具体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特别是关于采矿证界限届满后,有无关于撤场、如何撤场,无撤场的矿材又如何处分的等约定。
就事先已经开采出来的矿你们可以加工销售
解答: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回答如下:
1、如果现在当事人已经涉嫌非法采矿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则公安机关要有犯罪嫌疑人非法采矿的实际证据,不能仅仅依据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犯罪嫌疑人仍然对石料加工销售这一点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矿,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证明,例如有证人证言,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现场抓获行为人仍然采矿等。
非法采矿罪属于刑事案件,因此,犯罪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需要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从事的行为违法,如果公安机关证据不充分,最终是不能定罪的。
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未从事非法行为,可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如果犯罪嫌疑人能证明自己加工销售的石料是以前开采下来的可以证明其行为并非非法采矿,但如果仅凭借公安机关后期不再批复炸药这一点,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其它炸药来源,如果是以前批复的炸药未用完,许可证到期后又开采呢?这仍然构成非法采矿罪。
因此,如果嫌疑刑事犯罪,并不需要自证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公安机关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您的问题描述很简单,如果当事人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建议您立即委托律师去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申请取保候审。刑事案件只有委托律师才能够好的维护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能够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可以与办案人员沟通案情,申请取保候审,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收集案件证据,根据案情作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
以上回复,如对您有帮助,敬请采纳;由于您问题描述比较简单,也可以补充问题、及时追问,或者来电咨询,韩丽丽律师团队愿为您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不属于
110法律咨询网提醒您:律师能在百忙之中帮助您解决法律烦恼,请您也给予他们一些鼓励。如果您未及时选择最佳答案,资费不会转入律师账户,系统将自动扣除。本问题自您发布开始,5天后不再置顶,15天后自动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