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房产纠纷

上海宅基地动迁纠纷

上海宅基地动迁纠纷 我是上海的,外公家的宅基地动迁,我和我母亲的户口在其中,我和我母亲作为安置人,共同得到40万安置款。我母亲用其中30万多,买动迁房,当时她以我还没有成年为由,并且我是女儿将来要嫁出去的为由,不把我的名字写在产权证上。
我现在已经成年,有权利要求得到动迁房一半的房产,把名字写在这套房子的产权证上吗?并且有权利获得当时购房后,剩余的一半安置费吗?并且承担如果将我的名字写进房产证所会产生的契税或者其他税费。因为当时她如果将我的名字写进去,我就不用承担这些费用。
我有当时我和她是共同安置人的动迁协议。
我母亲现在提出“给我40万的一半20万的动迁款,作为当时补偿,仍不愿意将我的名字写在产权证上,更不愿意给我当时剩余的动迁款,并且要求我承担住在目前安置房内的租房费用”。
她表示,当时动迁的是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就是我外公,有权对安置人作出任意形式的安排。哪怕40万我和我母亲的安置费,里面就给我1毛钱,其他39万999.9元都算我母亲的都可以。
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我们国家民法哪一条对此作出过具体解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unkey……(上海-宝山区)
提问时间:2014-04-29 22:44
已有9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