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欠我们个人工程款判决后不执行,案子拖了将近20年
这是可以向当地人大投诉的
可以向上级法院或信访投诉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您好,新民诉法239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目前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因此,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主要就是参照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事由来确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双方当事人有可能就如何履行达成和解协议,而后义务人又因种种原因反悔,致使申请人申请执行时已超过法定执行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对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予以支持?我认为:应当予以支持。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前提是:“一方拒绝履行的……”也就 是当事人在另一方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不能视为义务人拒绝履行,而是通过协议形式确认自己履行 的义务。这种情况应排除在“一方拒绝履行”之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引入时效理论中的中断,我认为是肯定的,即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时或者义务人承 诺履行时,引起申请执行期限中断,从中断时起,执行期限从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