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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网络删帖案,为什么定非法经营而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南京网络删帖案,为什么定非法经营而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19岁的周某和谭某及王某通过网上联系,分工负责承揽业务、盗取密码、删帖。他们将目标对准南京西祠网站、优酷等网站,盗取690余组管理员账户密码删帖。每删一帖从400到800元不等,检方指控三人在4个月内牟利28万,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昨天上午,此案在南京玄武法院开庭审理。据玄武区检察院介绍,这也是今年9月份“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南京首例黑客“有偿删帖”刑事案件。法庭未当庭宣判。

13年9月两高对于网络诽谤等司法解释第七条将此行为定义为非法经营。但嫌疑人有盗取密码的行为,有删除数据的行为,为什么不会被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efefef……(上海-黄浦区)
提问时间:2014-04-27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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