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这样的情况可以提出再审吗?
这样的情况可以提出再审吗? 2007年,原告与家人发生交通事故,致轻伤,当时调节未成再无下文。2010年,原告将07年资料日期修改为09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下达民事调解书,家人因不懂法,已在调解书上签字。当时的原始资料一共三份,仅原告一份被修改。本人事后才知道此事。因为此事已过诉讼期,请问我可不可以以法院未尽调查义务要求不执行调解再审此案?或者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要求法院再审此案?万分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uwent……(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0-11-01 0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