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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房屋被作为拆违拆除了房屋,当我们了解情况后,我们于20
我们的房屋被作为拆违拆除了房屋,当我们了解情况后,我们于20 我们的房屋被作为拆违拆除了房屋,当我们了解情况后,我们于2010年7月12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状》及证据材料,1审法院接收了我们的全套诉讼材料。8月5日,1审法院向我们送达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9月1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审裁定,认定我们在2007年6月19日其房屋被拆迁时,就已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认定申请人超过了起诉期限而驳回上诉,不予受理我们的案件。10月14日我们向市中院呈交了再审申请书,其后被通知驳回。2011年2月23日我们又向湖北省高院呈交了再审申请书,其后又被通知驳回。3级法院均以我们见到房屋被拆后的状况时(2007年6月底)为起诉起点,认定我们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而不予受理我们的案件,我们认为该认定纯属枉法裁判,说实话我到现在还不知道我拿什么凭证作为起诉时期的起诉起点,我在区政府信访局办公室见到,也拿到<江岸区支持铁路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是2010年5月26日的凭证文件,请问法律界人士,专家,我的行政诉讼时效的起诉该是怎么认定?是以拆房屋(2007年6月)算起?还是应该以(支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的凭据作为我们行政诉讼的起诉时问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短信用户(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4-04-24 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