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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有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工伤只给补差额?这个合理么?具有法律效力么!

有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工伤只给补差额?这个合理么?具有法律效力么! 各位律师好,我在一家企业担任保卫工作,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与外来人员发生口角,结果被人打伤,造成轻伤害,经法院审理一次性赔偿我3万元,案件终结。又经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结果是工伤,而且伤残鉴定是十级,但是去劳动部门要求工伤保险待遇时被告知,因有第三人民事赔偿应等同于交通事故类补偿办法,只给补差额。我想问的是,我在网上看到一篇报导,情况基本一样,但经过诉讼,法院支持了保险员工的请求,下面为我摘要的一段话,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2004年6月10日施行的《江西省实施若干规定》第3条第3款规定,章贡区医疗保险局作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工伤职工作出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文]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请问在哈尔滨 类似这样情况的补偿可以通过诉讼得到么?如果可以我应该怎么做?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aota……(黑龙江-哈尔滨)
提问时间:2014-04-23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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