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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律意义上对居住做何解?

请问法律意义上对居住做何解? 看了诉讼法上对居住地的解释:包括永久、经常、临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一般指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所。请问法律上对居住有没有详细的定义或描述?怎样才能称之为居住?本人外地工作,平时一两个月回老家一趟,住宿一两晚。有时住继母空置房,有时住朋友家,有时住亲戚家,三处都有部分日常用品遗留,这种情况可否称为固定在某一处(如继母空置房)居住?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lm18(安徽-宿州)
提问时间:2014-04-21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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