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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故意毁坏小区大门口交通道闸的立案标准
如何界定故意毁坏小区大门口交通道闸的立案标准 1、故意毁坏城市住宅小区大门口的、限制机动车进入的电动道闸的行为(以暴力毁坏的不能使用)是否适用“ 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的规定?2、接报警而到达上述行为现场的派出所警察,以毁坏小区大门口交通道闸是小区内部事件为理由,而不对故意毁坏行为人做询问、处理,是否属于渎职,该如何让检察机关介入“故意毁坏小区大门口交通道闸这一公共设施”提其公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Hw9461(安徽-马鞍山)
提问时间:2010-10-29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