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合同中的“通用违约条款”是否为无用或无效条款?
合同中的“通用违约条款”是否为无用或无效条款? 请问:
1、合同中的“通用违约条款”【比如:违约一次一项的违约金为5000元。】是否为无用或无效条款?不适用于“具体的某次某项违约行为”?
2、签合同时为了避免逐条逐项约定赔偿和计算损失的麻烦,大多选择“通用违约条款”,实际中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怎么办?
3、违约就要赔偿,赔偿就是补偿损失,这个法律法理都很明确,实际签订合同时不用逐条逐项写明违约赔偿标准、计算方法等吧?否则订合同太麻烦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天高云淡19……(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4-04-19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