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房产
按照结婚领证的日期计算房产价值,分割股权不能分注册资金,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你这种情况,共同还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而结婚登记后产生的财产为共同财产,相应的这部分房屋增值应当是从结婚之后开始计算的,即从2010年12月开始计算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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