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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解除合约问题

毕业生解除合约问题 我昨天刚签了沅陵县教育局,说好的是去沅陵一中。但是家里觉得那里不好,离家太远了。想毁约,签订合同的时候说违约金是两万元。然后沅陵一中的老师已经同意我解除约定了,如果教育局要求交违约金合理吗?我签的合同里面写了,是在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里面:
当事人一方违反和同事,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
请问这个条款合理吗?是不是属于违法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不能吃苹果(湖南)
提问时间:2014-04-17 12:07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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