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儿子儿媳妇结婚前就对他们进行了婚前无房产的公证现
收不回了。
既然无房产,何来购房手续,实际是父母出钱为孩子买方,为满足女方写的女方名字,这种情况,法律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好办法,在合同上变更名字,否则房产证就是儿媳妇名字,那时为时已晚。
可以,收集证据可以诉讼解决。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
不能收回!
公证一般是不能撤销的。
若都在儿媳名下很难收回
一般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不能。
一般不能收回
需要通话详谈
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