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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犯罪

是否构成犯罪 2012年甲通过中标获得河沙的开采权,便邀约乙等四人注册成立以公司,甲为法人,乙等四人为股东。在实际运作中困难重重,乙提出由自己经营,盈利后按比例分利润。甲与其他股东均同意(甲给乙出了书面字据),乙找到丙,丙同意入股参与经营。丙找到丁说:自己通过中标获得河沙的开采权,承诺入股能获利并带丁到现场查看,之后丁按丙的要求将28万分别转到乙、丙的个人账户10万、18万。时隔一周,丙将18万元转到他哥哥账户上与他哥哥共同开办宾馆。2013年,丁向丙询问河沙的开采和经营情况,丙回答经营不善亏了,丁了解到自己入股的28万并非全部用于河沙的开采,其中转给丙的18万被丙用于投资宾馆便向丙归还,但丙坚称全部用于河沙的开采拒绝退还。丁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18万的确被丙用于投资宾馆。请问:丙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涪陵人人(重庆-涪陵)
提问时间:2014-04-15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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