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侄女在小学被精神病差点打死
可以将精神病人和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同时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应当由学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你们的损失应该由精神病人及他的监护人承担。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和精神病的监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你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所以可以将精神病人和监护人及学校作为被告起诉。
应当由精神病人和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自己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