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自拟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自拟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解除合同通知书
同志: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2008年11月20日签定的《活林木出售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将马分宗梁子、雷打石、试验地、木瓜树湾四片杉木以 元出售给乙方,协议规定砍伐时间为2009年1 月1日至2010年3月30日止。在砍伐日期将近之时,甲方已多次电话催促和告知乙方,但均无明确回复。现砍伐日期已过数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章第九十四条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要求终止该协议,并不予退还协议内约定的定金。望乙方在接到此通知后7天内给予明确回复,如不回复或回复含糊,则视为默认解除2008年11月20日与甲方签定的《活林木出售协议书》所规定的一切条款,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特此通知!
通知人:
2010年10月30日
请问此份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心飞自由(云南-文山)
提问时间:2010-10-27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