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可否以承租方留宿第三人为由提前终止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可否以承租方留宿第三人为由提前终止合同 本人年初租了深圳某小区一房间作为居住使用,租赁期一年。因留宿一朋友过夜,出租方以合同规定不允许留宿第三方为由要我搬离且不退还压金。后本人仔细阅读了合同,发现合同中有如下一条:
“在承租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取两个月租金,并且由乙方赔偿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a拖欠房租一个月以上,
b利用房屋从事违法行为,
c留宿第三方,
d带入宠物”
请问:
1,这条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这是无效合同,现出租方以提出要我搬理并不退还两个月押金,且扬言不搬离就找人把我东西扔出去。我现在觉得住这没安全感,出租方行为对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是否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由出租方赔偿相应损失。
多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cc077(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4-04-13 22:37
已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