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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理赔中人伤医疗费用的争议

车辆保险理赔中人伤医疗费用的争议 本人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发生事故,交警判我负全责。对于保险公司的赔付我存有以下几点争议,请帮忙解答。
第一,事故中,孩子右小腿胫骨骨折,手术中使用钢板费用是3200多元,而保险公司却只认可1280元(40%),说我们用的是进口件,经向医院查证并非如此,而是国产件。我认为该项赔付金额过低,经交涉保险公司认为只能再加10%,即1600元。再不增加,其有依据标准吗,应该能报多少呢?
第二,他的全部医疗费用是15665.37元,因其要二次手术,医院开的二次手术评估费用是14000元,但是在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交警写的却是继续治疗费用需4434.63元(交警说保险公司最高限额是2万元,你第一次已经用了那么多了,20000—15665.37=4434.63元)当时认为也是吧,所以我也没说什么。但保险公司在赔付时,说在前期费用中有大量非医保类用药,加上钢板费用没有全报,最后实际只认可8500多元,而二次手术费用也只给4000多元,保险公司赔付显然不合理,若保险公司主张这是依交警认定书中所写的,合理吗?有效吗?
第三,我按保险公司规定提供了有关收入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要求误工补贴,保险公司却称因交警设定书中没有写明该项而不予支持,请问有依据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青风魅影(山东-枣庄)
提问时间:2009-02-27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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