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是否属于恶意欠薪
是否属于恶意欠薪 您好,我是一名农民工。2011年,我在海口初某开的家具厂做了一年工,年底时没有拿到一分钱。次年春节后,我再次来到海口,已经联系不到他(不见面也不接电话)。后来实在没办法,我和工友们把他告上了法院。2013年4月,海口市中院下达了终审裁定,判令初某某支付我们薪酬471474元。但因找不到其本人,裁定至今没有得到执行。
我认为初某涉嫌恶意欠薪,到辖区派出所报案。一段时间后,派出所答复对是否立案把握不准,要我到某公安分局法制科询问。而法制科告知,需要原判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才能立案。而根据目前的情况,根本不符合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更符合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理由是:
一、初某所欠我的款项应该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法院的裁定可以认定。
二、初某属于“逃跑、藏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书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自2012年春节后,一直与之联系不上(不接电话、不见面),民事诉讼期间也没有到庭,由律师代理。终审裁定下达后,执行庭也找不到其人(电话不接)。
三、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符合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可以认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理由是:生效的法院裁定书属于“政府责令支付文件”。初审民事裁定下达后,初某提出上诉,可视为初审裁定已送达。后因其自身的原因(上诉人未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中院没有开庭,按有关规定,按初成强撤回上诉处理。其本人应该清楚,初审裁定即为终审裁定,却拒不执行。
五、初某有一定的支付能力。1、其名下有一辆小轿车,法院已查实。2、据了解,初成强未经营家具厂后,尚有一些债权,这些债权是否履行,通过其银行账户应该可以查明。
以上是我的个人判断,不一定正确,麻烦律师帮我解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苦逼农民工(海南-海口)
提问时间:2014-04-12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