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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参加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荣立3等以上战功的退役士兵,根据
我们是参加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荣立3等以上战功的退役士兵,根据 我们是参加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荣立3等以上战功的退役士兵,根据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和第53条中立3等战功以上的可安排工作,并且本条例施行以前入5、且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很明显我们是符合此政策的。现我代表湖南省张家界市全体立战功人员,向尊敬的大律师咨询我们是否符合此政策?请回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短信用户(湖南-张家界)
提问时间:2014-04-12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