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的提问回答如下:
1、您今天的疑惑可能来源于“公产房”和“企业产”之间的区别没有搞清楚。简单来说,“公产房”的产权人代表是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其日常管理机构是各区房管局所属的房管站。而“企业产”的产权人就是某企业。二者虽然叫法不一样,但是性质其实大同小异。
2、法院是否受理案件,要看您针对该房屋的案由和诉讼请求是什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说围绕该房屋可能涉及房屋纠纷、财产纠纷、继承纠纷、家庭纠纷等等。不同的纠纷各法院处理起来是不同的。
3、由于您只说了该房屋的性质,对案件的具体案情陈述较少,所以目前无法判断法院是否会受理,希望我的回答能解答您心中的部分困惑,感谢您的提问。
追问:不管什么案由和诉讼请求,只要法院一听是公产房,就不受理。这导致了我的问题长期存在,我不知道该如何搬走压在我心头的这块大石头。也许真的如你所说,要看案由和诉讼请求,但我曾经提出确认居住使用,也被法院以公产房为借口不予受理,对方赶我走,我都没地方住了,我只是确认居住使用的权利,却也被“公产房,不受理”。你说,这和公产房有关吗?这是生存权!
回答: 您好,我看了您给我的,以及您给其他律师的补充提问,了解到您想要阐述的案情是否是:您目前所住的这套房子是“企业产”,以前是您大哥的名字,而由于他不交费用,所以企业收回了?
如果是这样的话,从法律上看您确实没有权利再住这套房子了,因为产权属于企业产,房屋的使用权企业已收回。承租权从您的案例中看也不符合变更条件。所以从法律上说,很遗憾的您对于这套房子没有法律上的任何权利。
抱歉我的言辞比较直接,如有冒犯请多原谅。谢谢您的补充提问。
追问:也恕我直言,你真的是“胡说八道”,这房子以前是我和母亲的,后被大哥偷走,我在这房子里住了几十年了,如果房管站因我大哥不交房租而收回这套住房的话,从我所了解的情况看,应该考虑把房子让我承租。我之说你“胡说八道”,是因为你完全不顾我的生存这一基本人权,是故意在扭曲事实,我已经看穿了你的心。事实上,法院虽没有受理我起诉确认居住和使用,但对方起诉我腾房,法院已经判决我有居住权,现在你明白我为什么说你“胡说八道”了吧!这验证了人们常说的一句话,“现在没好人”。我喜欢说话直接的人,但前提是尊重事实。感谢您的回答。
回答:1、尊重事实的前提是请您将事实说清楚,在您没有说清具体情况前,不仅是我,任何人都会从现有的事实材料去分析。
2、“完全不顾您的生存这一基本人权,故意在扭曲事实”这项欲加之罪我可承受不起,因为我没有故意也没有必要扭曲事实,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您的纠纷与我没有半毛钱关系。您将怨气转嫁给别人没有任何必要。感谢您的提问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