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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总公司签订合同入职后再变更为与子公司签订合同能否赔偿?

以总公司签订合同入职后再变更为与子公司签订合同能否赔偿? 本人入职时是以中山总公司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入职,现公司通知重新与咸宁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薪资待遇没有改变,但社保购买地由中山改到咸宁。是否能够获得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拾穗翁(湖北-咸宁)
提问时间:2014-04-07 15:17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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