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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谈判
以总公司签订合同入职后再变更为与子公司签订合同能否赔偿?
以总公司签订合同入职后再变更为与子公司签订合同能否赔偿? 本人入职时是以中山总公司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入职,现公司通知重新与咸宁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薪资待遇没有改变,但社保购买地由中山改到咸宁。是否能够获得赔偿?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拾穗翁(湖北-咸宁)
提问时间:2014-04-07 15:17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柴海艳律师
2014-04-07 15:22
劳动关系未解除不能要求赔偿或者补偿,除非用人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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