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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二孩抢生,未被发现,未处理,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单独二孩抢生,未被发现,未处理,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如果夫妻一方单独,符合所在省份最新的计生条例,可生育二孩,但在新条例实施前,已生育,但未被计生部门发现,未处理。这种情况,在全国各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单独二孩条例中,没有发现有明文对上述的特殊情况进行描述,而之后由各省计委出台单独二孩实施细则就各不相同,有的要按旧的计生条例进行追缴社会抚养费,有的则按新计生条例免罚社会抚养费。请问,这种上述情况是适用新法还是按旧法。理由是什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fzko12……(福建)
提问时间:2014-04-07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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