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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借款合同、房屋拆迁

借款合同、房屋拆迁 A集体企业于1999年在信用社借款30万元,将房产证放在信用社抵押,但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某地旧城改造,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A集体企业在拆迁的范围内,且拆迁的恰是放在信用社的房产证上所示的房屋。信用社事先并不知情。后得知,拆迁指挥部在拆迁该房屋时并未要求出示房产证,且拆迁补偿合同上的被拆迁方是某B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与A集体企业雷同,只是多加了县级区的区域名称)的签章。法定代表人是并不是工商登记上的名字,而是A集体企业所在村的村书记。且补偿款50万元,是按B企业的要求直接划入C企业的帐户。现在信用社是否可以起诉要求将本应补偿给A企业的款项退回,从而用该笔补偿款抵偿债务?如何起诉,起诉哪几个主体,哪些诉讼请求?(注:A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B企业的负责人在工商登记上的为同一人。且C企业为两人合股的有限公司,其中法定代表人原为A企业的财务人员,另一股东为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mendyl……(湖南-衡阳)
提问时间:2009-02-26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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