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没有对退职工人丧葬待遇的明文规定
单位的说法不对
退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第五条 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该文件现在仍然有效。对于退职职工的待遇,根据该文办理。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因病退职,又享受百分之百的工资待遇,是否是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