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是否是失职行为?
是否是失职行为? 前二、三年,我因家庭问题找过居民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的事情不说,就说他们当时了解了我的生活状况后,知道我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没有家庭、没有房子,可他们当时只说我还有体力,不能申请低保,却没有给我介绍工作,也就是说,当时负责调解的是居委会主任,她并没有让我找相应的专门负责低保的人谈谈,而我也不懂找谁,就信以为真以为真是那么回事,但事实是我是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如此,造成了我多年没有工作,该享受的低保由于那位主任的误导也没有享受到,按规定,他们应给我介绍工作,至少两次,如果我拒绝工作,可以被认定为有劳动能力而不能享受低保,但他们一次也没给我介绍过,致使我没有工作而他们又误导我不能申请低保。我想为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由于他们的工作失职导致我几年没有工作、又不给我低保,致我的生活处在困难、痛苦的边缘,请求补偿过去几年应该享受的低保待遇,并对有关责任人依照规定或法规,进行必要的处罚,这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否可以提出?如被接受,是否可要求进一步的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又要注册好麻……(天津-河东区)
提问时间:2014-04-03 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