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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当地1酒店原来是县政府招待所,转机建制后由多名员工和領导以股份制接收经营
我们当地1酒店原来是县政府招待所,转机建制后由多名员工和領导以股份制接收经营 我们当地1酒店原来是县政府招待所,转机建制后由多名员工和領导以股份制接收经营,当时作价500万,现在以5500万转让他人,对外宣称是融资经营,事实是5500万到卖方帐后,买方全部接管,卖方全部抽股分红交权,这种情况该不该给国家报税?不审报税是不是违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短信用户(河南-漯河)
提问时间:2014-04-01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