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我们当地1酒店原来是县政府招待所,转机建制后由多名员工和領导以股份制接收经营

我们当地1酒店原来是县政府招待所,转机建制后由多名员工和領导以股份制接收经营 我们当地1酒店原来是县政府招待所,转机建制后由多名员工和領导以股份制接收经营,当时作价500万,现在以5500万转让他人,对外宣称是融资经营,事实是5500万到卖方帐后,买方全部接管,卖方全部抽股分红交权,这种情况该不该给国家报税?不审报税是不是违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短信用户(河南-漯河)
提问时间:2014-04-01 21:0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