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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纠纷案件

劳务派遣纠纷案件 因用工单位多年不同工同酬,劳动者提出辞职,签下解除合同协议,后申请仲裁未将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放入仲裁申请中,仅对用工单位提出申请仲裁,被用工单位以不符合程序为由(未将用人单位一起仲裁)全盘拒绝给付奖金,绩效和少发的工资,一次仲裁判决结果以未将用人单位一起仲裁为由也不支持劳动者请求。二次仲裁,劳动者将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同时申请仲裁,仲裁结果要求给劳动者支付相关少发的工资,奖金和绩效因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劳动者准备提出法院诉讼,被律师告知:法律上一事不两告的原则,首先程序上同一件事两次劳动仲裁被申请人的主体对象本来就有矛盾,如果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以两次仲裁中的被申请人主体矛盾为由,连法院诉讼的权利都没法实现,请问是这样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hlym(新疆-博尔塔拉)
提问时间:2014-04-01 19:08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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