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十年了,有个8岁的女儿,1直是爷爷奶奶带,因女方多次有外遇被南方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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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男方想抚养的话争去的可能性大
孩子抚养权会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来判,女方当然有探视权,可以带走孩子共处。
诉讼的话,男方抚养孩子的可能性较大,女方有探视权,如果需要,可以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