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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招商引政资与国企合作建房

府招商引政资与国企合作建房 十年前政府引资我方与国企有一块空闲地合作建商业场所,按城建规划,图纸设计建商业楼房,并依法签订合作合同,我方出资金建房,企方出土地及办其它与有关房屋方面的证件和费用。使用年限及各方使用面积合同条款都写明白,合同条款有一条规定:合同期间,企业方的法人代表更换或房产权、土地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目前政府要旧危房改造,此合作房也列入改造,我方认为政府怎改怎建我都没意见,政府要求企业拆除此楼再招商重建商业楼。象这种情况,请向我方可以要求回迁原址继续使用合同还使用的年限吗?或者还有其它选择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天涯1(广西)
提问时间:2010-10-26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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