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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工资不可以这样算?请给出法律依据,谢谢!

为什么工资不可以这样算?请给出法律依据,谢谢! 工资可以这样算吗?对有严重超时加班的工作(非计件,标准工时制)“总工资”是否这样算:{166.6时间之内的工资(平时超8小时的加班费+双休日双倍的加班费+基本工资)+超过166.6的时间的加班费(平时算1.5倍;双修日2倍)}? 例如从1号到15号上班总时间已经达到166.6小时(这期间的加班费照算并且应得基本工资), 那么从16开始所有上班时间都算作加班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nSP3204(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0-10-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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