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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侵害程度是几把刀形成的?歹徒一人可否同时持有三把刀作案?

以下侵害程度是几把刀形成的?歹徒一人可否同时持有三把刀作案? 尸体检验记载被害人侵害部位

    a.头面部:头顶部见8.6厘米斜形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平整,两创角为锐角、深达骨。右颞顶部见7.0x2.4厘米类椭圆形头皮缺失。右耳外耳轮见2.0厘米创口与此创在一条直线上耳后至颈顶部右侧见12.5厘米弧形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平整,两创角锐利,皮瓣多向下翻张,深达肌层。枕部左侧见5.2厘米斜形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平整,深达骨、两创角为锐角。右眉弓上在6.0x6.0厘米范围散在皮下出血,半表皮剥脱伤出血不明显。

    b. 胸腹部:右背部肋缘下距中线1.0厘米处自左上向右下见12.8厘米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平整,左上创角为钝角,右下角为锐角。自左上创角向右下7.0厘米创缘见一大的角状突起,深达胸腔。左胸距中线3.0厘米平第三肋间见6.0厘米创口,右下创角为钝角,左上创角为锐角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平整,深达胸腔。腹部左测距脐左下7.5厘米处见5.0厘米纵形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平整,上创角为钝角,下创角为锐角,小肠自此处溢出。

    c.四肢:右手虎口处见4.0厘米弧形创口,创缘整齐,两创角锐利,深达肌层。右手小指掌指关节处见1.2厘米弧形创口,创缘整齐,两创角锐利,深达肌层。右手小鱼际处在4.0厘米x2.2厘米范围内见1.8厘米x0.5厘米、1.0x0.8厘米两处皮下出血。左手拇指处侧皮肤缺如,范围4.0x1.5厘米。食指近节在5.0x2.3厘米范围皮肤缺如,环指背侧近节见2.5x0.3厘米、小指背侧见3.0x0.2厘米表皮剥脱,出血明显。左前臂近肘关节处见1.5x2.3厘米皮肤缺如,皮瓣向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海棠花红(北京-丰台区)
提问时间:2010-10-19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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