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丙胺是否属于苯丙胺类毒品?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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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丙胺,又名苯异丙胺。俗称安非他命或安非他明。苯丙胺是一种中枢兴奋药(属苯乙胺类中枢兴奋药)及抗抑郁症药。因静脉注射或吸食具有成瘾性,而被大多数国家列为毒品(苯丙胺类兴奋剂),即使供药用时亦列为管制药品。
与麻黄碱相似,但对中枢的兴奋作用较强。用于发作性睡眠病、麻醉药及其他中枢抑制药中毒、精神抑郁症等。
若长期使用后停止使用,无法感到任何快乐。
严重蛀牙,安非他命会破坏唾液的生成。
中毒症状包括多话、头痛、错乱、高烧、血压上升、盗汗、瞳孔放大、食欲丧失。
大剂量使用引起精神错乱,思想障碍,类似妄想性精神分裂症,多疑、幻听、被害妄想等,长期使用导致器官性脑综合症。
有高血压及脑中风之危险。停用之脱瘾症状包括精神呆滞 、昏睡、易怒、烦躁不安、忧郁,有自杀之倾向。
注:苯丙胺与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有很多相似多多地方,甲基苯丙胺纯度更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的补充: 2014-03-22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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