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请问单位如此算加班费和扣钱是否合理
请问单位如此算加班费和扣钱是否合理 我是合家福后勤员工,我们上班是半天班制度,为2天全天班,2天半天班,每月休息2天,休息的日子自己在全天班的时候自由选择。也就是说一个月上28天班。于是给我们算加班费的时候就按照28天的计算方式,比如五一加班1天,就用上个月工资例如1000除以28,得出一天35.7元工资,那么加一天班是
107.1元。本来我们也没觉得什么,但是后来知道其他部门因为是每周上5天半的班,于是加班费是按照25.5天算的,那么加一天班是117.6元。我们找过说法,给的答复是因为我们每月上28天,别的部门25.5天,工资一样的情况下,每天所得是不一样的。这个我也忍了,但是,最近我开刀请病假,几天发我工资16.42,我彻底生气了,我本来就花钱受罪了,单位还把我工资扣的简直是侮辱性的,我还上了7天班啊。于是我问了,说我扣钱是按25.5天扣的。我很是不明白,而给我答复的人说公司就这么定的。我对这单位心灰意冷,怪我自己没本事,来了这单位,但是我也想知道,他们这样是否符合劳动法,凭什么发加班费了就1000除以28的发给你,扣钱就1000除以25.5的扣你,这样扣的永远比发的多,若是不符合劳动法,请问可以找劳动部门仲裁吗 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不要这样好不(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14-03-20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