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苏常熟地区乡下我想咨询一下我家有块田地是前几年别人卖给我爷爷的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解答如下:
1、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农民个人对自留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逐渐取消自留地,融合在承包地里。
2、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方无权转让自留地的土地所有权。
3、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6、依据您叙述的情况,双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转让也没有经发包方同意,“土地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7、协议无效,对方应当退还所收款项。但考虑诉讼时效及土地实际使用问题,退还可能性不大。
8、对方“索要自留地的钱”,该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无需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