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姑妈等顺位继承人对这样的房子有继承权么?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作如下回答:
1、您爷爷的原有房屋系公房,变更后的房屋是私房,根据法律规定,您爷爷当年在换房取得房屋后应当变更房屋产权人,但实际上并没有进行变更,唯一的依据只有一份换房协议,但是法律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主,因此,您爷爷换得的这处房屋承租权是有争议的,根据换房协议,这套房屋的承租人是您爷爷,但是根据产权证明,这处房屋的权属仍然属于原换房人。
正是因为这处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1995年房屋拆迁时,原来的承租人拿到了部分拆迁补贴,而您是因为户口在房屋内,才取得安置房屋,如果户口不在房屋内,根本无权得到安置房。
2、您由于其户口在拆迁房屋内,得到安置房屋,并于1998年购买了该房屋,产权属于您个人所有,故您对房屋享有处分权,无论是出租还是出售都与他人没有关系,因此,孙子2000年高价卖掉该房屋,其姑妈提出售房款属于大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
3、但是,案情也有不利于您的,据您描述,变更后的房屋是私房,如果本案到了法院,法院如果认可了换房协议,由于您爷爷换得的房屋是私房,私房是有继承权的,在您爷爷过世后,应当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如此,您姑妈是对房屋就有了继承权。
综上所述,本案如果单纯依据法律规定,房屋应归您所有,您姑妈不享有继承权,但是从情理上,毕竟您爷爷换得的房屋是私房,您姑妈享有一定的权利。毕竟都是一家人,建议您慎重处理,可以给姑妈适当的补偿,如果能协商解决最好,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我个人认为通过诉讼解决,房屋产权归您个人所有的可能性很大。
以上回复,如对您有帮助,敬请采纳;如有不解,请及时追问,或来电咨询,韩丽丽律师团队愿为您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我的补充: 2014-03-19 11:51
另外,补充一点,房屋是2000年出售的,现在您姑妈主张分割售房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即使您姑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法院也有可能驳回她们的诉讼请求。
姑妈等顺位继承人对这样的房子有财产份额继承权。
按你所说情况,应当说有一定的份额,建议协商处理 ,
有继承权。
你好,没有该房的继承权。
姑妈等顺位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取决于该房屋是否是爷爷的遗产。
如您所述属实,您爷爷当时只是有一套公租房的使用权,并无公租房的所有权,您爷爷去世后,该套公租房的使用权实际是由孙子取得,98年取消福利分房后,孙子买下安置房取得了该安置房的所有权,孙子是安置房的所有人,安置房应不属爷爷遗产,故姑妈等顺位继承人对该套安置房无继承权。
1988年孙子买下安置房,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产权属于孙子的,和其他人无关
如果按照所有权取得的时间算起,从法律上讲,房屋不是爷爷的遗产,不存在其他人继承权的问题。
如果从利益相关的角度考虑,从情理上讲,卖房款,也可以适当分给其他4人一部分。
她们是没有继承权的。
她们没有继承权。
要根据拆迁政策来确定,同时98年购买了该房产,应当属于孙子的个人财产,
你爷爷的女儿是可以继承一定份额的。
1、没有继承权,因为该套房子不属于遗产。
2、有遗产才会发生继承,且遗产必须是合法遗产。
3、该套房子产生的利益归根结底来自于国家政策,既然“孙子住里面大家没意见”,就等于承认了孙子的居住权,其他的一切是由于居住权和国家政策结合产生的。
只因你户口在从而取得的安置房,不属于你爷的遗产,不涉及你姑妈等人的继承权问题。
根据你的陈述,如果你爷爷临去世前没有遗嘱,这个房子的销售款是要你与你的四个姑妈均分。这是继承法里明确规定的。
但是基于你在1998年高价买下房子,这个房子里面有一部分属于你个人财产,因此,你四个姑妈不可以将房子出售所得房款全部继承,也就是说要扣除你当时补得差价,剩余部分你们五个人均分。
您好,首先,您姑妈是您爷爷的女儿,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对您爷爷的遗产有继承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其次,本案的关键在于安置房是否属于您爷爷的遗产。
鉴于有换房协议,故原公租房的承租权可算是您爷爷的遗产。
相关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继承法》的上述规定作了如下解释: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最后,公租房经历了拆迁,补偿,获得了安置房的补贴,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安置房的取得一部分是基于孙子的户口(当然这可能还需要看看当时的政策文件来确定),故新的安置房肯定不能完全等同于原来的公租房,更加上1998年实行新的政策后,孙子为取得安置房更是付出了相对较大的代价,支付了对价款,故新的安置房已不能算作爷爷的遗产,安置房再销售时,姑妈等无继承权。
不过,考虑到姑妈等毕竟对之前的公租房有继承权,而该公租房在有效租期内由孙子享受了相关待遇,孙子可酌情给予姑妈等适当的补偿。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该套安置房属于孙子个人所有,其有权处置自己的房产,姑妈没有继承权。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首先明确,孙子的几个姑姑没有分割该房款的权利;
2、其次,对于公租房,产权在国家或者集体,因此,在前租赁人去世以后,住在该房内的成年家属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因此,如果针对该房的拆迁、安置等权利应当由继续承租该房的人享有,与前租赁人无关;
3、再次,虽然爷爷通过置换,但是没有变更所有权证,拆迁时的补偿款还是由以前的权利人享有了,而孙子只是户口在该房内而获得安置房,这样的情况就属于孙子个人以自己的身份获得了安置房,该安置房还是属于公租房性质,只是由孙子个人享有承租权利,而在房改时孙子再缴纳了相应的费用后,应当属于孙子的个人财产了,与爷爷的权利义务完全无关;
4、所以,孙子的姑姑们没有权利分配该房的售房款或者分割该房的售房款,只能由孙子自己享有该套房产的全部权利。
5、本律师办理的相关案件当中就涉及到这样的问题,最后确定的是由后租赁房屋的人享有权利。但是最后在法院是调解协商解决了该问题,所以,建议你们可以协商解决该问题,给出一部分利益,获得亲情,如果各方不理解或者故意,那么姑姑们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大概也不会支持她们的。
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选择为最佳答案。
看过您的问题后,现回复如下:
1、首先,需要核实清楚,该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孙子分得安置房,是因为户口存在而分得,如果没有利用爷爷的工龄等折算房屋价格,这房屋不能认定为爷爷的遗产。如果该房屋利用了爷爷的工龄计算,房屋有部分属于其遗产。
2、据你所述,该房屋于2000年即已经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的规定,该诉讼时效一般从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为两年,其现在提出异议,已过诉讼时效。如果你以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3、因此,姑妈等继承人要求分割该房屋价款,没有法律依据。
1、按照当时的拆迁安置政策,应该是私有房产可以置换为公有房产安置,当时各方都没有异议,应该视为同意了,所以爷爷已经没有私有遗产了;2、孙子住在安置公房多年,依法房改买断,该房产属于个人私有财产;3、几位姑姑对该房产没有权利继承和分配。
有继承权
没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