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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解答

谢谢解答 赵某,王某、陈明合伙在集体土地上修商品房,该集体土地承包人问我们要10万元青苗损失费(没有协议),给了5万(没写收据),剩下的5万元土地承包人逼赵某,王某、陈明打了现金借条,后来赵某,王某退伙(有协议,没写明5万元借款的事),陈明继续修建,完工后陈明把房子卖完了,陈明将5万元还给了土地承包人,并收回了借条,赵某,王某没有分利润,然后,陈明问赵某,王某要借条上的5万元钱,赵某,王某不给,赵某向法院起诉赵某,王某还打的现金借条上的5万元钱,(集体土地承包人拒不承认是青苗损失费,),整个这套房屋又是陈明(本人就是土包工头)在承建,在合伙期间所有材料进发及用工赵、王都不知情,并没有赵、王签字,
   证据:5万元借条(不能说明在谁的手中),合伙建房协议(赵某是出纳(没收取任何人现金),陈明是会计
   请教律师,1.陈明能否向法院起诉(借款对象不是陈明),2.如果起诉法院该不该受理,3.如何说赵、王、陈三人借款成立,三人都不承认钱在谁手中,出纳没有出具收据,能不能说钱在出纳手中,请律师帮我解答这三个问题,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zhaomi……(四川-南充)
提问时间:2010-10-16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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