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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我在同一公司累计工作14年半,1996年1月16日入职至2004年3月25日因个人原因离职,中途我把档案从西城职介的集体存档转为个人存档,并于2004年10月16日第二次入职至今,由于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补偿金是按14年半计算?还是按照6年计算?公司总经理两次口头答应我按14年半计算,但是又说出种种理由不能按14年半算,请问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Zc9386(北京)
提问时间:2010-10-16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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