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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已经下达执行裁定的异议案,区法院另行判决有效吗?
县法院已经下达执行裁定的异议案,区法院另行判决有效吗? 尹某因工程合同纠纷被多家施工单位起诉,经县人民法院调解并予执行后尹某拒不到案,法院裁定对尹某名下平木水电站予以拍卖抵债。尹某与案外人马某串通捏造分割协议,对拍卖提出异议,2010年6月18日县法院以(2010)太执异字第1号 执行裁定书 认定马某并未取得水电站产权驳回其异议,2010年9月17日区人民法院以(2010)金民初字第1642号 民事判决书将异议部分产权判予马某。区法院推翻县法院裁定合理么?如何纠正这个错误的判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Xk274(陕西-宝鸡)
提问时间:2010-10-15 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