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伤死亡赔偿
首先要确定如果伤者或死者是在工作时间因工死亡,那么其应当被认定为工亡或工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见习期的企业职工与企业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法律是认可的。对与工伤伤残或工亡人员的赔偿是不以户口作区分的。对死亡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由于工伤的赔偿很多的数据依据地统筹或工资标准计算,所有对具体的赔偿数额可以咨询当地律师。对伤者依据是否构成伤残按条例规定计算相关赔偿损失。最好还是咨询当地律师。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可以委托、聘请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