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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发13年前的标准合理吗?
现在发13年前的标准合理吗? 我是一名现役军人,现服役第十三年。按照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第四章 优 待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于每年8月1日前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标准制定。
我1997年11月参军至2001年12月为服义务兵阶段,但至今这项优待金民政部门还没给发。现说是年底就给发。
现已相隔13年。请问:他们现在按照13年前“每年300元”标准发合理吗?是否应按现在的标准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yky(河南-许昌)
提问时间:2010-10-15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