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解约并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用不用赔偿?
解约并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用不用赔偿? 4年前签订的租房合同将于8月底到期。3月8日双方签了一个为期三年(从1914年9月1日至1917年8月31日)的新合同。至今(13日)五天了,对方一直违约(新合同规定的“乙方应于签约的同时付给甲方押金叁仟元整”和“互相交换身份证复印件”都未交)。
如果我以对方违约为由提出解约,对方抗辨的话,我是应当按照新合同中“提出提前解约的一方应赔偿给对方本押金数额的两倍”进行的赔偿,还是因为解约并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因为对方还有5个月时间找别的房子)而不用赔偿?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chenb5……(广西-桂林)
提问时间:2014-03-13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