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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关房屋出租补偿问题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关房屋出租补偿问题 我家是房屋是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地处城乡结合部,农田很早就没有了,典型的离土农民,现在的房子除了居住自用外,还将空余房间一直用于房屋租赁,因父母均退休,租金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较高。
现遇到房屋拆迁,据测算,拆迁后分到的房屋,除自用居住外,可用于对外租赁产生的租金至少比目前少50%,我们可否在拆迁谈判时提出补偿因拆迁而损失的租金收益?如可以,因为是集体土地的关系,这个收益的年限如何确定。
咨询相关法律专家,可以给予专业指导,给予相关政策或案例尤佳,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hz155(上海-宝山区)
提问时间:2014-03-11 10:54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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