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问题
您好,针对您的疑问,提供如下意见和建议:
首先,合同有相对性,债权债务原本发生在两企业之间,原则上应当由乙企业向甲企业追讨;
其次,既然张某自愿承担甲企业的债务,且有欠条为证,则乙企业可向张某追讨;
再者,王某能否以个人名义向张某追讨,取决于王某与乙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 我的补充: 2014-03-10 16:27
为稳妥起见,建议王某找乙企业出具相关的文书,明确将相关债权转让给王某,或明确指定由王某享有债权。
同时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故乙企业有必要将债权将由王某行使的情况通知张某。
随后,王某可向张某直接追讨
虽然乙企业注销了营业执照,但该企业的股东(所有权人)对于该企业的债权时可以向债务人追讨的,各地法院有相关的司法意见。
例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民二[2006]6号)
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再给您一条给力的(北京的高院意见):
北京市高院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李岩欣等诉金华龙经贸公司经营合同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请示中涉及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公司被登记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原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利。理由如下:
1、公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
不过,若王某不能证明自己对该笔债权享有权利,就贸然提起诉讼,败诉的风险还是挺大的
我的补充: 2014-03-10 17:54若我不在线,您可直接打我的电话13631569257,争取帮您一次性解答清楚
你好,由于两人均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借款确系企业之间的借贷,且借款确实用于企业经营,那么欠条虽是个人所写,但应当认定为企业行为,王某的起诉应当会败诉。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是可以起诉解决的!
您好,协商不成一切按协议办理
您好,要看借条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履行,如没有约定按照实际债权债务关系人确定
第一,如果借款到期后十几年乙企业都没有进行追讨,那么时效已过,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第二,王某不能以个人名义追讨该债务,主体不适格。
按协议主张
要看倒闭的具体情况
王某有权利。
你好,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来承担,如果张某证明和王某之间没有实际的借款关系,那么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时法庭辩论的焦点,如果欠款无效,俺么就不需要张某来承担此债务。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我的补充: 2014-03-10 16:41
具体要看当时欠条上是否已经写明还款日期,如果写明还款日期,那么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张某也可以以过时效为由抗辩。
是可以起诉解决
1、甲企业的法人代表张某以个人身份承担了企业的债务,并且以个人名义写了欠条给王某。——该操作可行。
2、王某以个人名义将张某告上法庭。——可行与否要看当地的相关规定。
3、这笔欠款十几年来张某一直没有能力偿还,——王某及其企业是否有讨要债权的依据?如果没有,欠条如果有还款期限,张某有权主张该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如果认可,驳回起诉!
4、提醒一点:90年代企业之间的借贷国家法律是不支持的。
你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某仅能以公司的名义追款。
看过您的问题后,现回复如下:
1、乙企业向甲企业贷款,甲企业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没有办理借贷手续,没有太大关系,只要双方认可即行。
2、企业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企业的债务与法定代表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在本案中,张某作为个人,其对于企业的债务,自行以个人名义写了欠条给王某,构成法律上的自认。
3、如果当时张某写此欠条构成的自认,系在自身自由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自行书写,此还款责任,由张某承担;
4、但是,如果该欠条,有注明还款期限,如果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张某以时效提出抗辩,法院将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5、综上,王某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欠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有疑问,欢迎继续追问。
甲企业的法人代表张某以个人身份承担了企业的债务,并且以个人名义写了欠条给王某。如果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对方可以起诉,搜集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积极应诉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67.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你叙述的情况,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王某不能以个人名义起诉。
有权利以个人名义追讨。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虽然当初这两个企业都是集体企业,但是是在个人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拆借,或者相当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那么张某就有义务承担该还款义务;
2、而且在没有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王某主张该欠款或者借款的权利应当得到支持的。
他是不是破产管理人
1、个人没有没有权力,2、应该以企业的名义起诉张某;
如果作为企业的法人,在注销企业的时候,取回了剩余资金或者出资,或者说是注销时当年承包的费用,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企业借贷,个人应当偿还,现在对方以个人名义起诉并没不妥,因为写借条的借款人是个人,借款事实也存在,建议和对方协商,减少损失。
先协商,协商不成起诉处理。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你好:起诉解决
按你所述,债务是双方都认可的话,应当有权,
你好,借条上写的谁是出借人,谁就可以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