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职业尘肺病
职业尘肺病 我们是上市公司天一科技下属奥星泵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前身是国家二级企业,我们都是该企业的全民职工。
2007年公司改制重组,由长城公司接管,在身体检查中,公司被确诊患有尘肺病11人。2008年4月由岳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我们两人为柒级伤残,其余九人伤残六级,按《工伤保险条例》不同级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都已执行到位。其中十人续签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止的三年合同。合同期内,公司对我们病情不闻不问,不管不顾,2009年身体复查致使我病情加重,有医学证明。
现进一步涉及与企业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再就业的问题。因我俩是伤残柒级,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我俩都已是知天命之年,所以不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职业病患者的劳动劳动吗?
二、《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我们经常看到赔偿各案例:河南郑州张海洋开胸验肺获赔陆拾万元。山东铸工李某尘肺获赔肆拾万元。如果公司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作一次性打包处理,请问我们是否有获得更多赔偿的权利。
以上二点请求法律支援,望各位律师朋友见仁见智,发表自己的看法,不胜感激!
袁鹏飞 李吉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安、(湖南-岳阳)
提问时间:2010-10-14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