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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协议书名称出现错误能否作为证据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协议书名称出现错误能否作为证据 协议书部分内容“甲方同意把原邮政局家属楼锅炉房及旧锅炉房付给乙方,并上报到临汾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甲方盖章蒲县邮政局
现在问题是家属楼本属于原邮电局,而不是邮政局。现在这样的协议书能否作为证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玉含烟(山西-临汾)
提问时间:2014-03-09 09:41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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