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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兴化市公安局不到庭,法院无法无天、判决驳回维持原判。我们找谁申冤问

被上诉人兴化市公安局不到庭,法院无法无天、判决驳回维持原判。我们找谁申冤问 行政上诉法庭陈述
陈述人:吴家强、是本案原告、上诉人,原住兴化市垛田镇城东村十三组,(原将庙村水工)联系电话:13812479619
关于我父亲吴广余是兴化(县)市粮食局职工,在1968年因病去泄、留下孤儿寡母4人。同年8月份经县粮食局领导按排我母亲王银娣参加粮食系统工作,依照林湖粮管所邓翠兰对做法,按排我母亲王银娣到西鲍粮管所工作,和市南门粮站、市工人米厂直至退休。但是粮食系统人保科工作不检点,把我母亲王银娣的名字一直没有报到市劳动部门备案。现以造成要饭吃。附:兴化市粮食局在1999年1月19日作出《关于王银娣同志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参照林湖粮管所退休职工邓翠兰退休工资标准发放。二、医疗及其它福利参照本厂退休职工。和2006年1月5日作出《关于王银娣信访件复查的答复》中注明:对有关待遇问题从宽予以落实。建议信访人不再上访。但是至今相关部门落实未果。         
由于兴化市人民法院、原行政庭及立案庭长徐琉珊、在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无法无天)作出,《王银娣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报告》6页。
与此同事:兴化市人民法院在07年4月4日民事二庭王军庭长、看退休的老职工王不识字、就利用手中的权力、严重违反国家对退休职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兴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加盖、(民事审判第二庭) 公章。同时对退休的女职工王欺骗说谎这就是职工退休证,到银行按月领取退休工资,但是到银行至今一直未有领到退休工资。所以王银娣继续委托长子吴家强依法诉讼、申诉、上访喊冤、至今未果,现以造成流落街头、要饭吃!?
     但已造成如下问题!!!
    造成王银娣的子孙在垛田镇城东村、未能参军、漏分承包地、宅基地、土地补偿款、特别严重的在该村房屋拆迁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被拆迁人依法上访、诉讼、申诉喊冤,至今无门。还造成市公安局逼迫上诉人开的店、关门停业!
对此有关垛田镇城东村房屋拆迁相关违法人员,对受害人还雪上加霜在2008年2月28日房屋开始动迁,同时对受害人家族还有三户被拆迁人未达成房屋拆迁补偿按置协议、王银娣、吴家强、吴家宝。现该房屋以被违反国家法律的狗杂种、畜生野蛮暴力,强制拆除。导致被拆迁人无家可归,依法投诉喊冤,至今无门。为此违法的狗杂种、畜生在逼迫受害人去杀人放火!!!但是受害人以在腾讯微博、发布信息几万条,请网友见证。现怀在继续发布信息、为什么兴化市公安局利用手中的权利对受害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1448号的受害人行政拘留5日,但是受害人是中国守法公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此:市公安局未能化解矛盾,现受害人依法继续讨还公道,在腾讯微博发布信息,请网有见证。
吴 
你开发商现要买西子御园的房子,如今还需要多少生命为你殉葬,请速速将我们被拆迁人、至今未有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头颅拿去!我们愿以我们的污血让你现形,魔鬼!同时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拆迁的相关人员、 狗杂种 畜生!但是你们在逼我们受害者购买炸药 炸死你们 杀死你们、烧死你们。同归天堂!!!来自腾讯微博2013年9月21日 13:59 阅读(2.4万) 全部转播和评论(1104) 。对此兴化市公安局没有抓坏蛋、畜生,儿乱抓受害的娘民!!!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呈送
泰州市中级人法院
                                   行政上诉法庭陈述人:吴家强
                                           2014年2月18日
附:1、兴化市粮食局作出《关于王银娣同志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2、兴化市粮食局作出《关于王银娣信访件复查的答复》。
3、兴化市人民法院、原行政庭及立案庭长徐琉珊、在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无法无天)作出,《王银娣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报告》6页。
4、兴化市人民法院在07年4月4日民事二庭王军庭长、(无法无天)作出,《兴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1页。
合计14张。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吴家强(江苏)
提问时间:2014-03-08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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